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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安〔2008〕578号
关于印发《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凡有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LAeq,8≥80dB的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第七条 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水平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
第八条 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九条 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禁止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第十条 首次在LAeq,8≥80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第十一条 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十二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1的要求。
第十三条 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 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 凡L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Aeq,8≥80dB场所作业员工选用。
第十七条 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以下。 第十八条 护耳器的领用按照集团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LAeq,8≥80dB的场所作业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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