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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诉陈俊峰劳动争
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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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郾民初字第34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保鸿。
委托代理人朱霞。
被告陈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娄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联通公司)诉被告陈俊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联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霞、被告陈俊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梦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中止审理。2009年12月2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联通公司诉称:被告陈俊峰已经于2007年2月自动离职,离职之前,不属于原告单位职工。之后,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008年4月8日,被告陈俊峰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故请求依法确认与陈俊峰不具有劳动关系,确认原告对被告不负担任何劳动待遇的支付义务。
被告陈俊峰辩称:答辩人是被答辩人单位的职工,在网通公司工作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休息过,即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干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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