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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诉陈俊峰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诉陈俊峰劳动争

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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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郾民初字第34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保鸿。

委托代理人朱霞。

被告陈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娄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联通公司)诉被告陈俊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联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霞、被告陈俊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梦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中止审理。2009年12月2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联通公司诉称:被告陈俊峰已经于2007年2月自动离职,离职之前,不属于原告单位职工。之后,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008年4月8日,被告陈俊峰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故请求依法确认与陈俊峰不具有劳动关系,确认原告对被告不负担任何劳动待遇的支付义务。

被告陈俊峰辩称:答辩人是被答辩人单位的职工,在网通公司工作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休息过,即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干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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