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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分局)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听证由市药品监管局或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 市药品监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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