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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各项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五)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及首饰。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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