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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11]**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 二十八日
主题词:消防 建筑外保温系统△ 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承办人:沈 纹 张 磊
2011 年*月** 日印发 校对:马 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且不应低于 A 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1级。
2、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A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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